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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料回收:请注意光伏行业的红线问题

人气:117发表时间:2021-10-25

拆卸组件回收 工业高速开展的一起,诉讼胶葛多发,且主要集中于场所租借、建造工程、设备收购等环节。

1.场所租借的相关问题
    此前,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撑新工业新业态开展促进群众创业万众立异用地的定见》(“5号文”)、三部分联合发布《关于支撑光伏扶贫和标准光伏发电工业用地的定见》(“8号文”),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等均发文对光伏项目用地问题予以规则。但在实践中,因为我国特别的土地准则和方针,场所租借有可能成为光伏发电项目的重要危险点之一。
    首要,租借的长期限为20年。5号文关于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的土地租借作出特别规则,即项目运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使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动地表形状的用地部分,答应以租借等方法获得。可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则,租借合同的长期限为20年,而光伏项目有可能运营周期超出该20年期限。为使场所租借期限掩盖项目存续期限,当事人能够经过两份或多份租借合同嵌套联接的方法予以完成。


2.其次,制止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8号文清晰规则,“制止以任何方法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令法规和规划清晰制止的区域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尽管该定见的效能层级仅仅为部分规章,可是考虑到犁地的特别性及“制止”等严厉的言辞表述,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行为将面对无效的法令危险。
    别的,我国关于空间权的立法缺位有可能成为影响光伏项目运营的不确定性要素。光伏发电的根底在于太阳能,因而光伏方阵需对其所对应空间内的光照享有排他性的权力,即同一规模内的地上空间无法一起存在两个光伏方阵。现有法令体系下光伏运营主体享有的租借债务,无法提供前述排他性这一物权特征的权力维护。跟着光伏技术的不断成熟和电力商场化变革的推动,空间权立法缺位的危险估计将终究浮出水面。

3.建造工程的相关问题
    光伏项目触及较多的建造工程范畴内容,因而实务傍边关于建造工程范畴内的法令问题如招投标、建造资质等问题,都在光伏范畴有所体现。
    首要,应当投标而未投标的项目,其合同将面对无效的法令危险。《投标投标法》规则“大型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联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项目;悉数或许部分运用国有资金出资或许国家融 资的项目……”,有必要进行招投标。《工程建造项目投标规模和规模标准》则规则,“联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根底设施项目的规模包含:(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动力等动力项目……”;一起,契合“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资料等货品的收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等条件之一的,有必要进行招投标。实践傍边不少民营企业出资光伏项目,其招投标法令意识较弱,此项危险不容忽视。
    其次,光伏项目承包建造方应当具有法令规则的资质。建造工程合同傍边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借用资质签定的施工合同无效的法令危险,在光伏项目建造傍边相同存在。
    可是,光伏项目建造傍边,因为光伏方阵的主体工程一般主要为光伏发电体系组件的生产和设备作业,该合同具有承包合同的特征。假如合同性质被界定为承包合同而非建造工程合同,在必定程度上能够躲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处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方针》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设备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规则对合同效能的影响。

4.项目转让的相关问题
    项目转让一般又被称为“路条”生意。
    为标准商场上的套利行为,国家动力局下发《关于标准光伏电站出资开发次序的告诉》(“477号文”),规则“不能将政府存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处理存案手续的项目的出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存案机关赞同,不得私行将项目转让给其他出资主体”。当然,该规则的效能层级尚归于部分规章。
    一起,2013年《光伏电站项目处理暂行办法》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处理暂行办法》规则,对作为公共电源的光伏项目实施存案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项目主体获得的项目存案文件并不归于行政许可。因而,《行政许可法》关于被许可人不得倒卖、租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规则,还不能直接适用于存案文件及相关权益的转让傍边。
    根据上述原因,似无法得出存案文件的转让行为,归于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效能性强制性规则的情形因而应确定无效的定论。可是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国家动力局每个年度关于各个省的光伏装机容量有不同的规则,因而所谓光伏项目存案表面上不归于行政许可,可是实际上却更甚于行政许可;并且,光伏项目的存案背面触及的是国家、当地的财政补助利益,未经许可的项目转让行为依然有恶意勾结、危害国家利益而被确定为无效的危险。
    为躲避前述危险,除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之外,实践傍边还存在项目“预转让”的变通做法。对此,477号文规则“已处理存案手续的项目的出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存案机关赞同,不得私行将项目转让给其他出资主体”,不得“以倒卖项目存案文件或不合法转让牟取不妥利益为目的”,“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财物,不能将政府存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因而,若存在显着的倒卖路条套利的特征的,合同效能依然有被否定的法令危险。


5.光伏发电项目与融 资租借
    跟着我国电力买卖商场化的推动,比如“租借合同/电力购买协议(PPA)方式”等个性化融 资租借买卖方式将有可能得以萌发。就主流的直租和售后回租方式,需重视如下问题:
    首要,光伏发电组件是适格的融 资租借标的物。光伏发电设备主要由太阳电池板(组件)、控制器和逆变器三大部分组成,该类设备在建成之后具有添附于不动产之上的特征。关于此类标的物,世界一致私法协会《租借演示法》第二条规则,租借物不仅因其附着于或嵌入不动产而不再是租借物。人民法院在相关揭露刊物中的观点认可了《租借演示法》的上述规则,以为“添附、建造在不动产之上的设备作为租借物的融 资租借合同,依然归于融 资租借合同”。
    其次,租借物价值显着低于融 资金额可能不构成融 资租借法令联系。《融 资租借司法解说》规则,应当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等要素对是否构成融 资租借法令联系作出确定。尽管光伏项目财物中设备价值占比大,可是因为国家方针补助等原因,光伏项目的估值有可能远高于其有形的设备财物的价值,其融 资金额亦有可能水涨船高。
    融 资租借买卖须以标的物价值为根底,司法实践傍边若标的物价值显着低于融金额的,一般以为其不构成融 资租借法令联系。结合《合同法解说二》“转让价格达不到买卖时买卖地的指导价或许商场买卖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能够视为显着不合理的低价”的规则,有鉴于此,假如租借物的价值低于融 资金额70%的,则存在可能被确定不构成融 资租借法令联系的危险。
    再次,以电力为标的物的售后回租合同存在不构成融 资租借法令联系的危险。因为电力资源是设备之外光伏项目主要的财物方式,实务傍边融 资主体有可能以电力作为售后回租标的物进行融 资。电力是一种无形产业,人民法院曾经在《融 资租借司法解说征求定见稿》傍边指出,“以根底设施收费权等无形产业权益作为租借物,不构成融 资租借联系”,尽管后来司法解说未保存该条款,但实务中一般以为,一般情况下无形产业不是合适的租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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